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033.( )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