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適用於下列哪兩種處罰?
(A)停止營業及罰鍰
(B)沒入及罰鍰
(C)拘留及停止營業
(D)拘留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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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36), C(106), D(1706), E(0) #313604

詳解 (共 3 筆)

#5293589
第30 條 (處罰之加減標準)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一、拘留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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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389
第30條(處罰之加減標準)  本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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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912
第67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5)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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