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未滿 14 歲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不罰,係因:
(A)構成要件不該當
(B)具阻卻違法事由
(C)不具有責性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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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6), C(1089), D(277), E(0) #31360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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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無責任能力之人)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9條(限制責任能力之人)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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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8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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