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被處罰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多久未執行 者,免於執行?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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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5), C(28), D(1570), E(0) #313615
統計: A(365), B(5), C(28), D(1570), E(0) #313615
詳解 (共 3 筆)
#1229611
第32條(執行時效)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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