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 公司解散,將庫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否繳納營業稅?
(A)不要繳納營業 稅
(B)非屬銷售貨物,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C)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統一發 票繳納營業稅
(D)視為銷售貨物,但因未收取現金,不用繳納營業稅。〈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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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1), C(806), D(50), E(0) #285025

詳解 (共 2 筆)

#144120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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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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