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4.(※) 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之地價稅核定不服,應向那個機關提起訴願?
(A)臺
北市稅捐處
(B)臺北市政府
(C)財政部
(D)行政院。〈稽35、38〉〈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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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94), C(14), D(1), E(0) #312131
統計: A(18), B(94), C(14), D(1), E(0) #312131
詳解 (共 2 筆)
#238114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
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
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
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訴願法第4條,不服直轄市所屬各局、處之行政處分者,向市政府提起訴願。
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
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
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訴願法第4條,不服直轄市所屬各局、處之行政處分者,向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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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68
地價稅屬與地方稅
應向地方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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