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n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047汽車定期檢驗,逾期一個月以上者,應處罰:(A)罰鍰及吊扣牌照。(B)吊銷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