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用之警械種類與規格,係由那一個機關定之? (A)總統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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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一個人 高三下 (2023/01/05)
第一條 (修正)
條文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理由 原條文整併修正後分列第一項及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警械為輔助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之工具,原第一項為授予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之權力,爰將所定「所用」修正為「得依本條例使用」;原第二項並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其意旨在於透過制服或出示證件,憑以表彰使用人之執法者身分,足資使人民識別為已足,惟實務上曾滋生制服穿著之式樣及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