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下列何者,得為應經許可室外集會之糾察員?
(A)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經裁定拘留執行未畢者
(B)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執行未畢者
(C)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D)未滿十八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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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9), B(89), C(110), D(134), E(0) #314024

詳解 (共 8 筆)

#1545874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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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712
法條有更新第 10 條 (負責人代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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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046
回2F  有修正沒錯,但目前尚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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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80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民法
(法規沿革:
3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刪除第 981、99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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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432
已修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民法已將未成年下修為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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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3574

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應有之條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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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747

糾察員-有保護助胃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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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4090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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