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9.( ) 營利事業之下列各項所得,何者應納入課徵所得稅之範圍?
(A)外國金融
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之融資,所得之利息
(B)公司轉投資於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
(C)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D)出售土地
之所得。〈所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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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2), C(190), D(16), E(0) #312156
統計: A(29), B(22), C(190), D(16), E(0) #312156
詳解 (共 1 筆)
#1455398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免納所得稅
(A)--->第二二款、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
(B)--->所得稅第42條第1項: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C)--->第十七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D)--->第十六款、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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