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民國 89 年憲法增修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499 號解釋宣告為無效,其理由不包括下列何項?
(A)修憲表決採無記名投票,違反責任政治
(B)憲法之修改,不得違反基本憲法原則
(C)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延長民選代表之任期
(D)民選代表議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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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72), C(581), D(97), E(0) #245569
統計: A(330), B(72), C(581), D(97), E(0) #245569
詳解 (共 5 筆)
#1251326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B)憲法之修改,不得違反基本憲法原則
二、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以具有民選代表身分為前提之各項職權,將牴觸民主憲政之基本原則,是增修條文有關修改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規定,與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自屬有違。
(C)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延長民選代表之任期
四、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
(D)民選代表議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A)修憲表決採無記名投票,違反責任政治
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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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416
C 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延長民選代表之任期 選項精確來說→ 延長的情況要是 釋字31號中指出:「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的情況 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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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019
499號釋憲原因:有無修憲限制?釋憲機關有無權利?
大法官採修憲有限制說:1:程序上:違反公開透明原則,有明顯重大瑕疵。
2:內容上:國大產生方式違反民主憲政之基本原則。國大延任違反國民主權原則與利益迴避原則。
結論:第五次修憲無效
以上 上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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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2460
(A)修憲表決採無記名投票,違反責任政治(O;修憲表決要公開透明,採記名投票)
(B)憲法之修改,不得違反基本憲法原則(O)
(C)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延長民選代表之任期(X;必要時得延長。例:國家發生重大事故,不能如期舉行選舉)
(D)民選代表議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O)
(B)憲法之修改,不得違反基本憲法原則(O)
(C)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延長民選代表之任期(X;必要時得延長。例:國家發生重大事故,不能如期舉行選舉)
(D)民選代表議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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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378
任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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