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下列各項財產,何者不適用我國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A)訂有375租約土地
(B)375租約土地承租權
(C)預付承租土地之租金
(D)訂
有地上權土地。[遺1、遺細30、台財稅第594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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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0), C(24), D(17), E(0) #284708
統計: A(29), B(60), C(24), D(17), E(0) #28470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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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有375租約土地或土地承租權遺產稅課稅規定《賦稅》2005/6/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其土地遺產價值之計算,應減除公告現值1/3後估價,亦即以土地公告現值之2/3為遺產價值。惟如被繼承人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者,則毋須就該承租權予以課徵遺產稅,俟將來地主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行依法課徵其綜合所得稅。
該局於審理某遺產稅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申報檢附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載有「本筆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但納稅義務人並未主張減除該筆土地公告現值1/3為遺產價值,該局乃主動提醒納稅義務人補具訂立租約相關證明文件,再依規定予以核稅。另某一遺產稅申報案,納稅義務人申報一筆遺產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經該局查明後,以該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並告知納稅義務人俟將來地主終止租約,給予補償時,再行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若未提出三七五租約主張扣除,嗣國稅局核定後,始提出申請者,經該局查明屬實,仍准按上揭相關規定辦理,惟最遲應於繳清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以符合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該局於審理某遺產稅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申報檢附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載有「本筆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但納稅義務人並未主張減除該筆土地公告現值1/3為遺產價值,該局乃主動提醒納稅義務人補具訂立租約相關證明文件,再依規定予以核稅。另某一遺產稅申報案,納稅義務人申報一筆遺產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經該局查明後,以該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並告知納稅義務人俟將來地主終止租約,給予補償時,再行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若未提出三七五租約主張扣除,嗣國稅局核定後,始提出申請者,經該局查明屬實,仍准按上揭相關規定辦理,惟最遲應於繳清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以符合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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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財政部73年9月13日台財稅第59466號函規定俟將來地主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
補償時再行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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