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向警察機關虛偽陳述有關本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者,應如何處罰?
(A)妨害公務
(B)偽證
(C)隱匿證據
(D)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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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169), C(64), D(692), E(0) #313652

詳解 (共 6 筆)

#572148
"他人"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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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104
第67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5)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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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766

無期待可能性,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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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4942
本人是重點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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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7382
可以為自己辯駁或虛偽陳述
(ex:老賊仔監視器沒拍到哪個會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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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59
第 67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
(共 2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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