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在下列何種場所聚眾,意圖滋事,不遵解散命令者,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A)車站內.一般住宅內
(B)車站外.打烊之商店內
(C)車站內.公園內
(D)旅館內.打烊之商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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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83), C(2044), D(55), E(0) #313663

詳解 (共 6 筆)

#1239107
第64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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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52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

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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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0644
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其他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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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67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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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99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答案應該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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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38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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