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應從一重處罰之事由為:
(A)再有違反累次違序行為
(B)再次違反同款之為序行為
(C)一行為而發生數各違序結果
(D)連續違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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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21), C(1111), D(36), E(0) #313665
統計: A(76), B(121), C(1111), D(36), E(0) #313665
詳解 (共 1 筆)
#1239109
第24條(數行為之併罰及從一重處罰)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第26條(加重處罰之行為)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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