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應「從一重處罰」之事由為:
(A)再有違反之累次違序行為
(B)再次違反同款之違序行為
(C)一行為而發生數個違序結果
(D)連續違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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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3), C(930), D(21), E(0) #313935

詳解 (共 3 筆)

#579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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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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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違反本法之數⾏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通知前,違反
同條款之規定者,以⼀⾏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為⽽發⽣⼆以上之結果者,從⼀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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