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在下列何種場合聚眾,意圖滋事,不遵解散命令者,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A)車站內、一般住宅內
(B)車站外、打烊之商店內
(C)車站內、公園內
(D)旅館內、打烊之商店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81), C(1042), D(27), E(0) #313924

詳解 (共 2 筆)

#5918359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15
0
#2742095
社會秩序維護法64條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