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公立學校教師聘用 行政契約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行政處分
題目寫「爭議」還以為是曾經有爭議是公法或私法契約咧...
1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上行政契約性質之爭議? (A)公立學校對教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