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其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幾日完成?
(A) 15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30 日
(B)10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20 日
(C) 5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10 日
(D)20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4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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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8), B(244), C(95), D(18), E(0) #1019691

詳解 (共 1 筆)

#6125266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的製作完成日期由火災撲滅後次日起算

15日內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必要時得延長30

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會議補充調查案件,應於會議或調查完成後的 15日內完成

 

依據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4 3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3.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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