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種請求權,不適用二年短期消滅時效?
(A)技師之報酬請求權
(B)以租賃電腦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
(C)買賣汽車之標的物交付請求權
(D)運送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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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78), C(1089), D(67), E(0) #1914200
統計: A(68), B(178), C(1089), D(67), E(0) #1914200
詳解 (共 4 筆)
#3140338
簡單地說,民法第127條規定的2年短期時效,是特殊狀況下,錢的請求權。
而(C)選項物的請求權,應為民法第125條之15年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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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097
消滅時效 | 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 |
解釋 |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 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
目的 | 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
客體 | 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 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
起始時間 |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
中斷、不完成 | 有 (民129以下) | 無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
逾期 | 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 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
拋棄時效利益 | 得 (民147) | 無 |
非義務人提抗辯,法院依職權調查 | 不得 | 得 |
效期 | A. 一般15年消滅(民125) B. 短期5年消滅(民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C. 2年消滅(民127):(BY伊藤師) a. 住的、吃的、玩的 b. 運費 c. 動產租金 d. 專技人員報酬 | 一般無規定 A.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民91):民法88條及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民93):民法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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