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種請求權,不適用二年短期消滅時效?
(A)技師之報酬請求權
(B)以租賃電腦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
(C)買賣汽車之標的物交付請求權
(D)運送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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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78), C(1089), D(67), E(0) #1914200

詳解 (共 4 筆)

#3140338

簡單地說,民法第127條規定的2年短期時效,是特殊狀況下,錢的請求權。

而(C)選項物的請求權,應為民法第125條之15年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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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097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解釋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目的
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客體
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起始時間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中斷、不完成
(129以下)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逾期
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拋棄時效利益
 (147)
非義務人提抗辯,法院依職權調查
不得
效期
A.      一般15消滅(125)

B.      短期5消滅(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C.      2消滅(127)(BY伊藤師)
a. 
住的、吃的、玩的
b. 
運費
c. 
動產租金
d. 
專技人員報酬
一般無規定

A.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91):民法88條及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93):民法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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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332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第 125 條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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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327
(A)技師之報酬請求權 →七、技師、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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