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並非土地法所稱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A)溝渠
(B)礦泉地
(C)瀑布地
(D)名勝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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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 C(0), D(2), E(0) #908966

詳解 (共 1 筆)

#1603693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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