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土地法所稱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A)溝渠
(B)礦泉地
(C)瀑布地
(D)名勝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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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23), C(11), D(56), E(0) #310955

詳解 (共 1 筆)

#514445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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