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A)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B)度量衡
(C)行政區劃
(D)縣警衛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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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7), B(174), C(1345), D(677), E(0) #494573

詳解 (共 10 筆)

#755629
根據憲法第107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為
(A)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B)度量衡 
第110條則規定(D)縣警衛是由縣立法並執行。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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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103
憲法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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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83035
度量衡,司法,外交,和有"國"這個字的都是中央立法執行 AB去掉

D可看的出由縣執行 也去掉

剩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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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73

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1.省縣自治通則

 2.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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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54325
憲法第108條只有第一項第一款受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一項凍結

第一項第一款: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其他款都還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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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49
憲法§108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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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803
外國吐司(外交、國家、度量,司法)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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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029
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一○ 度量衡。 一一 國際貿易政策。 一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一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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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3788

(A)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X;中央立法並執行)
(B)度量衡(X;中央立法並執行)
(C)行政區劃(O;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D)縣警衛之實施(X;縣立法並執行)

憲法 第 107 條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 第 108 條 (中央立法並執行或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憲法 第 110 條 (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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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582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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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7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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