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A)行政契約中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B)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主管機關不得要求人民應先繳清交通違規罰鍰,始可換發行車執照
(D)主管機關得以廣告物有礙行車安全,而將之認定為廢棄物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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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 C(254), D(841), E(0) #4026647
統計: A(8), B(4), C(254), D(841), E(0) #4026647
詳解 (共 5 筆)
#7653181
題目核心觀念:什麼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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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行政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不能拿與該目的不相關的事物來相互牽制或要挾人民」!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附加的條件或處罰,必須與行政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之間,具有正當合理的內在關聯。
(C) 主管機關不得要求人民應先繳清交通違規罰鍰,始可換發行車執照 【符合原則,未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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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第 604 號、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手續與罰鍰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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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詳解: 「換發行車執照」的目的在於車輛安全監理與管理;而「繳清交通違規罰鍰」的目的在於處罰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與目的。 主管機關「不得」硬把兩者綁在一起(不可以說不繳罰鍰就不給換執照),這樣「不得要求……」的規定本身正是維護並貫徹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 主管機關得以廣告物有礙行車安全,而將之認定為廢棄物予以處罰 【違反原則,故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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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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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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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是否影響行車安全」: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建築/廣告物管理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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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是否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認定(必須是所有人已拋棄或不具經濟價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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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不能因為廣告物「妨礙行車安全」,就不當強行連結將它認定為「廢棄物」來開罰!這種將不相干的法規目的與處法手段硬湊在一起的作法,明顯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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