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非屬國際法?
(A)聯合國憲章
(B)舊金山對日本和平條約
(C)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D)國際法院規約
統計: A(363), B(1445), C(5379), D(803), E(0) #1508984
詳解 (共 8 筆)
(C)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屬國內法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本法2014 年 06 月 04 日公布、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 1 條 :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
國際法分類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1.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佈、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架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2.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3.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法
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是我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制定的國內法
看到“施行法”就是國內法
國際法分類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1.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佈、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架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2.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3.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國際法分類
《國際法院規約》將國際法規則形成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一般法律原則。
1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也可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架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2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
3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規則與平衡情況下才起作用,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原則須是一般法律原則,還須得到有相當多國家承認。
1 下列何者非屬國際法?
(A)聯合國憲章(O)
《聯合國憲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聯合國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B)舊金山對日本和平條約(O)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条约。
(C)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X)
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法
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是我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制定的國內法
(D)國際法院規約(O)
國際法院規約:
第一條聯合國憲章所設之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其組織及職務之行使,應依本規約之下列規定。 第一章法院之組織第二條法院以獨立法官若干人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