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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所規定之住所?
(A)意定住所
(B)法定住所
(C)擬制住所
(D)複數住所
民法
-
106 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61224
答案:
D
難度:
非常簡單
0.897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vujrmp
大一上 (2017/05/27)
住所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人),從事各種活動,...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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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yghs10109
高二上 (2017/09/10)
依民法§20規定:意定處所;依民法§21★★:...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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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llan Pan
大二上 (2019/08/29)
住所只能有一個
檢舉
4F
hchungw
研一上 (2020/12/23)
第 20 條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
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第 21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第 22 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第 24 條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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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所規定之住所? (A)意定住所 (B)法定住所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