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與地方權限若發生衝突爭議,依據憲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何種解決方式錯誤?
(A)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B)由立法院解決之
(C)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D)循行政爭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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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0), B(1339), C(368), D(434), E(0) #494323

詳解 (共 10 筆)

#742862

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A)院與院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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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050
選錯的@@"
稍微整理:
中央與地方權限若發生衝突爭議:>可以由立院解決、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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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750
公民投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民投票若涉及中央地方職權劃分或法律之爭議或其他之行政爭議,應依大法官釋憲依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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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31
是選擇錯誤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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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932
看到中央與地方爭議,看到b其餘選項就不看直接選下去,沒想到就順利拿到0分,第一題就有陷阱出題老師真是太認真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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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562

(A)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X)
(B)由立法院解決之(O)
(C)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O)
(D)循行政爭訟制度(O)

地方制度法 第 77 條 (中央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地方制度法 第 43 條 (決議事項無效之情形及處理)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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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111

快考試了我就沒空詳細整理

給你們方向

B地制法77 前面很多

C釋字527&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如果民國111年後就憲法訴訟法82條)

  •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至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 三、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處分行為,認為已涉及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生之效力問題,且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其因處分行為而構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疑義或爭議時,則另得直接聲請解釋憲法。如上述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窮盡訴訟之審級救濟後,若仍發生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違憲疑義,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至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於機關權限爭議並未規定可提起機關訴訟,參考德國行政法院對於機關訴訟也未明文規定,但其通說與判例均承認機關訴訟。因此,「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處理委員會」對於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事權爭議調解不成立,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原則上歸屬於行政訴訟法審判權之範圍, 而有關機關內部權限爭議亦屬公法上爭議,非私法上爭議,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亦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之 範圍。故應可分別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提起確認之訴或給付訴訟,以資救濟,德國之實例與見解可為我國行政法院參考。 

PS.目前沒有「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處理委員會」

(來源: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 高永光、林谷蓉)




PS.還有不要說是公民投票法

他是針對公民投票內容的權限問題

不是平常地方自治團體遇到權限問題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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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864
沒想到大家都跳進同一個陷阱!果然題目和答案是不能跳太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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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694
太多類似的題型,就很自然的選B了結果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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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672
沒看清楚題目,直接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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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54459
未解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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