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解決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不能分受理之先後者,則共同管轄
(C)不能分受理之先後,又無法解決管轄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 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時,得依法聲請司法院解釋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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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3102), C(132), D(927), E(0) #1710657

詳解 (共 10 筆)

#2506515

行政程序法 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A)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B)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C)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程序法 第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D)

解釋字號釋字第 553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1年12月20日
解釋爭點
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 
解釋文
1
  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
2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又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3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151
0
#2687822

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時,有下列三種解決方式

1. 由立法院解決之

2.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3. 循行政爭訟制度

中央與地方權限若發生衝突爭議,依據憲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何種解決方式錯誤
(A)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B)由立法院解決之
(C)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D)循行政爭訟制度

102年 升官考試 交通事業郵政、港務、公路人員升資考試 

119
1
#2676964

第13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39
0
#2896583
這題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第14條=數行政機關有管轄權爭議,共同上級決定——>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選項都錯吧! ????????
19
0
#3143409
同樓上,這應該是行程14條,這出題者?有認真嗎
16
2
#3185562
這題目應改成:有關行政機關管轄競合之解決...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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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3379905

選項(D)應補上,並刪除(釋字553號)


(D)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時,得依法聲請司法院解釋解決之。



10
1
#3049414

同樓上,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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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382449
原本題目:11 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
(共 2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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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2686901
原本題目:11 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
(共 2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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