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暫時替代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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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19/12/20)
大法官釋字543號解釋
憲法上緊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施。故憲法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機制定有明確規範,以避免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期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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