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幾日內補正?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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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4), C(553), D(58), E(0) #393610

詳解 (共 1 筆)

#746645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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