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但經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買受人據此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為何?
(A)全國每一年以一戶(棟)為限
(B)全國每一年以二戶(棟)為限
(C)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
(D)全國每二年以三戶(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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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129), C(1689), D(22), E(0) #3349445

詳解 (共 6 筆)

#6257558
(A) 全國每一年以一戶(棟)為限→X(平均地權條例47-4)
(B) 全國每一年以二戶(棟)為限→X(平均地權條例47-4)
(C) 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O(平均地權條例47-4)
(D) 全國每二年以三戶(棟)為限→X(平均地權條例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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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4 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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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與法條對照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但經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買受人據此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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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540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4 條預售屋或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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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8351
正確答案是 (C) 全國每二年以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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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726
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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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7067

買受人得讓受或轉售之預售屋,

全國每「兩年」以「ㄧ戶」為限。

平權第47-4: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之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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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
於簽訂買賣契約後,
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
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
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
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
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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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8557
  1.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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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77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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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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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2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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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全國每一年以一戶(棟)為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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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9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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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4 條 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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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7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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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之解析 (C)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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