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第109條規定,各省辦理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之各項事務,若經費不足時,可由國庫補助之,
但須經何機關議決之?
(A)行政院主計總處
(B)立法院
(C)監察院審計部
(D)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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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1), B(7555), C(829), D(426), E(0) #682650
統計: A(2131), B(7555), C(829), D(426), E(0) #682650
詳解 (共 9 筆)
#971122
第 109 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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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049
憲法均權制的特點:
1. 3級政府均權
2. 中央與地方列舉權限
3. 剩餘權:未列舉之權利為剩餘權,其爭議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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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366
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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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860
已經被增修條文凍結的條文還拿出來考,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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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920
我也跟樓上大大一樣有這個疑問
憲增9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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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537
憲法109條不是停止適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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