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憲法第109條規定,各省辦理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之各項事務,若經費不足時,可由國庫補助之, 但須經何機關議決之? 
(A)行政院主計總處 
(B)立法院 
(C)監察院審計部 
(D)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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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1147), C(131), D(52), E(0) #1541683

詳解 (共 4 筆)

#2190075

第 109 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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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251
看字面:議決,代表一定是民意機關來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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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394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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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147
看憲法109條 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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