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司法院釋字第 565 號解釋,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自民國 79 年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下列相關 敘述何者錯誤?
(A)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性質上屬於稅捐優惠
(B)民國 79 年以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係基於所得稅法之明文授權,尚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C)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造成同等經濟能力之人,稅捐負擔卻不平等
(D)租稅優惠是基於量能平等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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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248), C(669), D(604), E(0) #154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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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2139689
量能平等負擔原則之例外的規定-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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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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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65 號
釋字第 565 號
解釋爭點:
證所稅課徵注意事項就停徵範圍之規定違憲?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
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
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
負擔應負之稅捐。(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意思就是能力越強責任越大--原則)惟為增進公共利益,
依立法授權裁量之範圍,設例外或特別規定,
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
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
尚非憲法第七條規定所不許。------符合平等原則
前開課徵所得稅注意事項第五項明定
僅停徵一定證券交易金額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
(EX:我交易金額達5000你就不課我稅,可是上面才說能力越強責任越大,現在怎麼只要過門檻大家都一樣??)
其所採租稅優惠措施,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法律授權)-------就是法另有規定~例外
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展階段性需要
與資本市場實際狀況,本於專業之判斷所為-----例外的理由
合理之差別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違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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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154
看不懂釋字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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