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請問下列關於我國現行繼承新制之法定限定責任的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不再採取概括繼承主義
(B)只有未成年之繼承人方能主張法定限定責任
(C)繼承人對繼承債務不可能負無限清償責任
(D)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受有被繼承人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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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53), C(300), D(909), E(0) #1541697
統計: A(212), B(53), C(300), D(909), E(0) #1541697
詳解 (共 3 筆)
#2615062
A)民法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B)全體繼承人適用限定責任,並非只有未成年人。
C)第 1163 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D)第 1148-1 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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