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以下何種情形得為監護宣告?
(A)在我國有住所之外國人,依其住所地法或其本國法有受監護宣告原因者
(B)在我國有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者
(C)在我國有住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或我國法律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者
(D)在我國無住所之無國籍人,依我國法律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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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025), C(603), D(86), E(0) #61277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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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
前項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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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792
涉外第 56 條        

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監護依中華民國法律:
一、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二、受監護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之輔助,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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