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以下何項事由得申請改名?
(A)同在建國中學不同年級讀書名字完全相同
(B)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名字完全相同
(C)與外祖母名字完全相同
(D)同在臺中市居住超過 6 個月名字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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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86), C(1239), D(93), E(0) #612783

詳解 (共 8 筆)

#901580
這題真的考的很…,ABD選項全都要將「名字」改成「『姓』名」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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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863

姓名條例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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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101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
(共 3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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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22
考好細,姓名與名字,一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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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762
原來如此阿~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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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58
姓名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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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32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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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35
請問答案為什麼是C??其他答案錯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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