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修改之界限?
(A)憲法第1條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B)憲法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之原則
(C)憲法第2條之國民主權原則
(D)憲法之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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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181), C(122), D(1375), E(0) #309521
統計: A(229), B(181), C(122), D(1375), E(0) #309521
詳解 (共 7 筆)
#293777
釋字499號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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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753
.釋字499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我國憲法之修正採【修憲界限論】。 →修改憲法的主要界限在於: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者,不得聽任修改而變更。 .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此種行為亦須符合程序正當性之要求。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構成憲政體系基本原理原則者,構成修憲之界限,不得任意加以變更。 .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延長未自決議之次屆始行實施,有違憲法上國民主權原則,亦與利益迴避原則有違。 .憲法增修條文經司法院釋字宣告為無效,其理由 →修憲表決採無記名投票,違反責任政治 →憲法之修改,不得違反基本憲法原則:如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故修憲亦有其界限 →民選代表議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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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50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對原憲法基本國策一章頗有補充與修改,即證明憲法中的基本國策是可以再修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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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514
求白話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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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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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608
???????
所以是基本國策可以修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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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76
為什麼?有人能解釋一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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