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下述何者為錯誤?
(A) 應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B)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宗地單位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C)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D)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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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78), C(39), D(12), E(0) #441813

詳解 (共 1 筆)

#1221383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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