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第 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第 198 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1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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