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其管..-阿摩線上測驗
2F tw00538233 國二上 (2016/06/03)
增加印象:防火管理人 消防法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3F 110消特 國三下 (2021/07/17)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 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 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 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 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 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 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F fire112_c8 高三下 (2023/01/30)
消防法 (A)消防法 第13條 遴用防火管理人
(B)消防法 第11條 防焰規制
(C)消防法 第10條 消防安全設備預審制度
(D)消防法 第9條 各類場所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第 9 條(消防法第9條 111/05/11修正) 1.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