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幾日?
(A)十四日
(B)二十一日
(C)二十八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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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52), C(11), D(7), E(0) #241251

詳解 (共 1 筆)

#238592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
第 7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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