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認為: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
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B)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警察機關」應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
之意,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非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指涉範圍
(C)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
不同,可由專業主管機關衡酌情況,決定施行必要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
之功,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同
(D)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
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
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 24 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
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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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27), C(23), D(4), E(0) #1646649
統計: A(80), B(327), C(23), D(4), E(0) #1646649
詳解 (共 3 筆)
#4864747
節錄自釋字588號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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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082
(A)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認為: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違反憲法8人身自由
(B)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警察機關」應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 之意,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指涉範圍
(C)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 不同,可由專業主管機關衡酌情況,決定施行必要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 之功,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同:合憲法8正當法律程序
(D)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 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 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 24 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 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須合憲法8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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