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辦之非屬該團體
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稱為:
(A)自治事項
(B)委辦事項
(C)委任事項
(D)高權事項
統計: A(421), B(7932), C(1625), D(44), E(0) #1328594
詳解 (共 8 筆)
委任:係指有「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專指上級對下級的權限移轉(如行政院對內政部之委任),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辦:係指「上級機關對於地方自治機關」之委託辦理事項(如內政部對台中市政府之委辦),一般學說係指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委託:係指「不相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有兩種可能,一是機關與機關間的權限委託,另一種則是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權力行使委託(如行政院對考試院、警察局對民間拖吊場之委託),例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委辦事項:

自治事項 :負規劃、執行責任。
委辦事項 :負執行責任。
例題:
Q.有關委辦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B)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C)委辦規則之名稱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D)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時,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地方制度法
第 29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A)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B)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C)之規定。
Q.下列有關委辦規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行政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委辦規則
(B)委辦規則係基於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之授權所訂定
(C)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備查
(D)委辦規則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執行之事項 | 條文出處 | 內容 |
| 自治事項 | 地方自治法2 |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
| 委辦事項 | 地方自治法2 |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
| 委任事項 | 行政程序法15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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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事項 | 行政程序法15 |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