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志願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者,由誰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A)志工
(B)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C)地方主管機關
(D)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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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1279), C(33), D(31), E(0) #1534561
統計: A(246), B(1279), C(33), D(31), E(0) #1534561
詳解 (共 3 筆)
#3426915
第 22 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
償權。
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
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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