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但非經那一機關之認定,不得解除責任?
(A)主計機關
(B)審計機關
(C)司法機關
(D)該管最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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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66), C(5), D(17), E(0) #325059

詳解 (共 1 筆)

#978142
第 109 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
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
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得另行處理之。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
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
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
,應付懲戒。
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
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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