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審計法第57條之規定,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必須報廢,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其中所稱一定金額,現行實務係由下列何機關訂定:
(A)行政院
(B)監察院
(C)行政院主計處
(D)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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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6), C(46), D(60), E(0) #32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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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247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四十 條本法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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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凡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各機關於處理或聲請銷燬時,應造具清冊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U0010002&flno=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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