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第 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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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4/28)
一、依照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原則上,人的權利能力是由出生時開始發生。不過為了保護個人在出生前所可取得之利益,民法第7條特別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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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令 大二上 (2021/06/23)
維基百科: 胎兒在出生之前,本不擁有權利能力,但胎兒為將來之人,非必不得享有權利,故許多國家多以法律擬制,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其中有「法定解除條件說」和「法定停止條件說」等兩種說法。前者指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死產,則溯及喪失其權利能力;後者指胎兒於出生前,並未取得權利能力,至出生後,方溯及取得權利能力。目前台灣的通說採取「法定解除條件說」,蓋如此使胎兒於出生前即得取的權利能力,而得主張其個人之利益,對於胎兒的保護較為周全。 解除條件=先給後收回 停止條件=先不給等條件成就再給 本題解除條件:先給後收回,以民法第七條而論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視為既已出生,意思就是條件(死產)達成,才會收回他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