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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民法第 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學說上稱呼此種條件為:
(A)意定停止條件
(B)意定解除條件
(C)法定停止條件
(D)法定解除條件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Annie Chen 高一下 (2013/11/16)
胎兒在出生之前,本不擁有權利能力,但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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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4/28)

一、依照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原則上,人的權利能力是由出生時開始發生。不過為了保護個人在出生前所可取得之利益,民法第7條特別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二、根據上開規定可知,民法將自然人之人格提前至胎兒階段,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既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之負擔。因此醫生王明一在胎兒出生前,因為不當診治造成胎兒之傷害,雖是出生前的傷害,但是依照民法第7條的規定,胎兒仍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且必須注意,民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限於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其中如繼承權部分,民法第1166條第1項亦配合規定「胎兒為繼承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意即胎兒亦得為繼承人,且於其他繼承人欲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之應繼分。反之,對胎兒不利益的事項(例如使胎兒負擔債務等),則不能依民法第7條規定向胎兒請求負擔。

3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4/28)

胎兒在出生之前,本不應當擁有權利能力。但是,完全不讓胎兒享有任何權利,和人們的道德感背道而馳,也影響很多現實的利益分配,因為胎兒畢竟是「潛在的人」。所以,為了緩解法律概念和倫理認知之間的緊張關係,現代國家以一技術方式,即法律擬制(即「視為」)的方式,以非死產者為限,將胎兒視為既已出生。

4F
大二上 (2021/06/23)

維基百科:

胎兒在出生之前,本不擁有權利能力,但胎兒為將來之人,非必不得享有權利,故許多國家多以法律擬制,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其中有「法定解除條件說」和「法定停止條件說」等兩種說法。前者指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死產,則溯及喪失其權利能力;後者指胎兒於出生前,並未取得權利能力,至出生後,方溯及取得權利能力。目前台灣的通說採取「法定解除條件說」,蓋如此使胎兒於出生前即得取的權利能力,而得主張其個人之利益,對於胎兒的保護較為周全

解除條件=先給後收回

停止條件=先不給等條件成就再給

本題解除條件:先給後收回,以民法第七條而論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視為既已出生,意思就是條件(死產)達成,才會收回他的權利




1 民法第 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