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被動主義是民主國家的司法機關行使職權的一般基本原則;司法積極主義則是指司法人員勇於任事,不畏政治爭議,積極行使職權的行事態度。
司法自我限制主義:司法不界入審查政治問題 (如:釋字328國家領土範圍、釋字342國會自律事項、釋字419國家元首的統治行為)
司法被動主義:不告不理,須由人民或機關提起,司法機關才介入審查
司法積極主義:有點像是法官造法、引用學術或他國原理,來審查法律,積極的宣告其違法無效,而非做出合憲解釋
民主憲政主義:一種主張國家權力來自並被一部基本法律約束,其中規定公民權利,以國民主權、權力分立為基礎,以追求保障人權為目的
法官基於保障公民的權利,而宣告無罪➞ 民主憲政主義法官基於保障公民的權利,而宣告特定法律或政府措施無效➞ 司法積極主義
是這樣嗎???
1 法官基於保障公民的權利,而宣告特定法律或政府措施無效,此稱之為: (A)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