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了改善女性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地位,政府修訂相關法律規範婚後的住所和子女監..-阿摩線上測驗
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6)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002 條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0740524 修正) 民法 第 1002 條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
理由 為尊重夫妻間設定住所之意願,增設但書,規定在嫁娶婚夫妻得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在招贅婚夫妻得約定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以期達成婚姻幸福之目的。
(0870528 修正) 民法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理由 一、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不合男女平等之原則,爰修正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 查看完整內容 |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6)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051 條 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0850906 刪除) 民法 第 1051 條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之親權並未因其係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有不同,故不宜區別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分列兩條規定,宜一併規定之。爰刪除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併入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加以規定。 |
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6)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055 條 判決離婚者,關於子女之監護,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但法院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
(0850906 修正) 民法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 查看完整內容 |